来源:陕西省医保局日期:2019-12-20 17:18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在“4+7”试点的基础上,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已参与试点省市除外)开展试点扩围,让改革红利惠及更多百姓。
一、国家组织试点扩围背景
当前,看病贵依然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原因之一就是药品价格虚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去年11月,中央深改委第五次会议审定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实施方案》并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决定在4个直辖市、7个副省级城市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称之为 “4+7”试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改革成绩显著,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度达52%,最高低96%,显著降低了患者的药费负担;药品质量和供应得到保障;采购进度超过预期,中期评估结果反映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减轻,尤其是慢性病和重病患者获得感强烈。今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多次部署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充分肯定“4+7”试点成效,要求完善集中采购工作,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在全国范围为内开展试点扩围工作。8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在上海召开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启动会。9月30日,25个中选药品最终结果公布,与“4+7”试点的25个品种相比,平均降幅25%,与2018年同通用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59%。
二、我省落实试点扩围情况
根据国家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11月7日,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印发了《陕西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方案》,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不含试点城市西安市)、驻陕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试点扩围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与试点扩围工作。
我省落实试点扩围工作任务:一是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联盟地区(陕西)药品集中采购25个中选药品价格,确保完成依据中选企业数量确定的上年历史采购量的50%-70%约定采购量。二是强化采购和使用管理。完善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机制,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三是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能保证药品质量和按照合同约定采购量供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药品生产企业承担。加强对中选药品质量、配送的监管。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建立生产企业停产报告制度,制定应急处理预案,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四是加强非中选药品的管理。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同通用名下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对纳入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为完成试点扩围工作目标任务,省级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了分工。省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实施试点扩围工作。组织做好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分解确认、签订购销合同和采购、配送、药款结算等项工作;完善医保基金预付、药品采购款结算、医保支付标准和医保总额预算等医保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选药品采购、供应、使用的监测、分析、预警、上报等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畅通中选药品优先使用的政策通道,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中选药品质量,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停产报告措施。
省商务厅负责对中选药品流通的指导。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将25个中选品种(价格)在陕西省药械采购平台上挂网,为驻陕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放采购平台,做好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的日常监测汇总和信息报送工作。
我省落实试点扩围工作任务的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省试点扩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扩围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医疗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二是强化药品供应保障。中选品种配送不受现行政策限制,由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与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配送企业必需保证配送区域的全覆盖,确保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能按采购需求及时足量将中选药品配送到位。对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中、省相关政策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处罚。三是落实基金预付制度。按照中选药品的价格和约定采购量明确采购预算,落实预付资金,确保及时支付药款。在签订购销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药品采购款的30%预付;采购量达到约定量50%后,再预付一定比例,且两次预付总和不低于药品采购款的90%。医疗机构要按合同约定时限,及时与中选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结算(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四是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在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的基础上,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五是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试点扩围中选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部分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过渡期,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自愿参与扩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允许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六是加强中选药品使用管理。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点评,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