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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073W/2019-00154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10-15 00:00
  • 效力状态 文号
  • 名称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
时间:2019-10-15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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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

(财社〔20049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卫生厅():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第二次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4 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56 )精神,现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关于风险基金的筹集

风险基金由试点县()3%左右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基金结余较多的试点县(),也可以按结余资金的 50%左右划入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 10%左右,风险基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具体比例和数量,由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本着既要避免基层合作医疗基金的沉淀过多,又要保证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需要的原则,并结合本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风险基金运行状况适时调整。风险基金按规定动用后,应及时补充,以保持应有的规模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的具体方式,由省级财政、卫生部门研究确定。

二、关于风险基金的管理

为了保证风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统筹的区风险基金原则上实行上交省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的办法。试点县()上交的发行基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不变,按试点县()分别进行管理。风险基金必须全部存入财政部门在信誉好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改变用途,也不得在试点县()之间调剂使用。

三、关于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保持收支平衡,发行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费正常超支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费正常超支是指因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导致按规定应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致使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合作医疗基金正常超支主要通过适时调整报销方案、加强医疗费支出控制管理等措施解决,一般不得动用风险基金。

因上述情况需动用风险基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动用程序有省级财政、卫生部门确定。

四、关于风险基金的申请使用

符合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由试点县(市)按规定提出动用风险基金的申请;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在收到试点县(市)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拨付。各省及财政、卫生部门应根据本的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地实际情况等,研究制定

具体的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