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完善特殊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医保函〔2019〕155号
各省级参保单位、省级定点医药机构和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使患者更加便捷享受谈判药品医保待遇,结合省级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医疗保险三级以上定点医院均可自愿申请承担特药医保结算业务。申请医院应按照特药“三定管理”要求,结合本院用药实际申报特药品种和责任医师名单,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开。
二、将司维拉姆口服常释剂型、碳酸镧咀嚼片纳入门诊特殊治疗肾透析用药范围。
三、将泊沙康唑口服液体剂、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注射剂纳入门诊特殊药品结算管理范围。
四、将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的新增适应症:成人溃疡性结肠炎,纳入特殊药品管理支付范围。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