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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073W/2019-00189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06-03 00:00
  • 效力状态 文号
  • 名称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救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救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6-0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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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救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陕医保函〔2019〕130号

各市(区)、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人社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目前各地已基本完成了医疗救助业务划转工作。422日,省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有关工作,对过渡期间医疗救助审批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确保医疗救助划转后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救助的审批管理问题

(一)关于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的对象继续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31)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等由民政部门按照中省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二)关于医疗救助审批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中涉及医疗救助审批管理的内容已修改为:“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三)关于医疗救助政策。医疗救助政策仍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31)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陕西保监局、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陕民发2017108),以及当地现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医疗救助审批和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过渡期内医疗救助相关业务不断档,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不降低。

二、关于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问题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在新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成运行之前,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工作仍由省民政厅负责。市、县(区)民政部门在移交医疗救助业务时,应一并将医疗救助信息系统账号移交给医疗保障部门,并合理设定账号权限,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熟悉信息系统操作,确保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关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问题

医疗救助业务划转后,原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工作协议中规定的民政部门相关职责,改由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承担。在新的协议签订前,医疗保障部门应按原协议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的医疗救助资金,医疗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请资金拨付申请,并按原协议规定及时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四、关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问题

根据原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关于统一使用贫困人口核实结果的通知》(陕卫规划发2017108)和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健康扶贫相关政策的通知》(陕卫规划发201849),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息数据由省扶贫办通过扶贫大数据平台定期推送,省民政厅协助省医保局对数据进行审核后,省民政厅负责导入医疗救助信息系统。

五、关于财政资金拨付问题

财政部门收到医保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后,按照相关政策及时按原渠道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医保部门做好账务处理,及时与财政部门做好账务核对工作。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民政

陕西省财政厅       

20196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