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和完善 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陕医保发〔2019〕5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2015年7月1日,我省建立并实施了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近四年来,对建立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防范价格异常波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现就加强和完善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
(一)合理确定监测点。全省确定40个监测点,其中3家省管公立医院,西安市2家公立医院、5家零售药店,其余各市(区)1家公立医院、2家零售药店。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换时,应在城区经营规范、具有代表性的公立医院、药品零售店遴选确定监测点,并报省医疗保障局确认。
(二)科学确定监测品种。药品价格监测品种以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为主,重点监测国家基本药物、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市场销量较大药品、临床使用频次高的药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及相关药品,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药品。根据药店与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监测品种,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监测品种详见附件1、2、3)。
(三)注重应急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同一药品价格在不同监测点之间差异较大;对群众举报、媒体报道药品价格不合理以及遇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导致药品价格异常波动的,要密切关注,跟踪监测,及时调研分析,并妥善处置。
二、加强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分析
(一)细化监测项目。各监测点填报的监测品种要细化到规格、包装数量和生产厂家,价格信息为同一规格、包装数量、生产厂家的实际零售价格。监测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数据采集报送。各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监测点及时准确采集、报送监测数据,每月15日收集、汇总、分析后于18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前将《药品价格监测汇总表》(详见附件(4、5、6)电子版报送省医疗保障局。
(三)强化数据分析。各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在上报药品价格监测数据的同时,要对本地区药品价格变动原因、趋势及影响进行调查分析,并形成监测分析报告(电子版)报送省医疗保障局。
(四)监测数据发布。各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定期将药品价格监测数据通过媒体发布,充分发挥价格监测信息对市场的引导作用。全省《药品价格监测分析报告》印送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并通过媒体发布。
三、监测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药品价格监测是医疗保障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市(区)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部门衔接和配合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在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做好选点布局及数据采集报送等方面的协助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与监测点签订医保定点协议时,要将在药品价格监测数据采集报送过程中是否履职尽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承担药品价格监测任务的公立医院、零售药店要将监测任务落实到人,确保监测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二)强化舆论宣传。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监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引导社会预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
(三)建立考核制度。为提高药品价格监测工作质量,每年年终省医疗保障局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市(区)数据上报时效性、数据准确性和数据分析质量、数据发布等情况进行通报,给综合考核成绩优异的药品价格监测点颁发“价格监测先进单位”奖牌(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
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鲍光勤刘颖
电话:029-63919359,029-63919356
电子邮箱:sxypjgjc@aliyun.com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药政处李杨陈琛
电话:029-89620659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张宇
电话:029-62288106
附件:1.药品价格监测调查表(零售药店)
2.药品价格监测调查表(公立医院)
3.短缺药品价格调查表(公立医院)
4.药品价格监测汇总表(零售药店)
5.药品价格监测汇总表(公立医院)
6.短缺药品价格汇总表(公立医院)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