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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073W/2019-00207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03-22 00:00
  • 效力状态 文号
  • 名称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4+7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 期内配送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4+7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 期内配送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9-03-2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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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4+7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 期内配送问题的通知

陕医保函〔2019〕49号

西安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

为积极稳妥推进4+7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在试点周期内,25种中选药品的生产企业,在为基层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下)选择配送企业时,如该医疗机构现有的药品配送企业,不能满足配送要求,生产企业可以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中选择一家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中选药品的配送工作。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配送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陕西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193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