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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073W/2025-00021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 名称 关于征求《陕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陕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03-07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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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更好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依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陕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2日。

电子邮箱:sxsybjfgjdc@163.com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广场省政府大院前大楼12层,陕西省医疗保障局法规与监督处,邮编:710006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7日

陕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医保基金监督,进一步规范社会监督员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基金安全,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组织选聘和管理本级社会监督员,指导、组织本级社会监督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活动。各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修订本地区社会监督员管理细则。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定点医药机构代表、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保群众及其他热心医疗保障事业相关人士中选任。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选任条件:

(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三)关心、支持医疗保障事业,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具备专业技能

(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坚守为民情怀,善于联系群众,能够履行监督员职责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选任程序:

社会监督员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公开选聘、特邀聘任、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选聘通知公告向社会公开。

各级医保部门应突出专业性、代表性,综合考虑候选人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年龄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择优选聘

社会监督员名单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

(一)学习了解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医疗保障知识

(二)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并及时反馈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三)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完善医保政策、优化医保管理、强化基金监管等建议

(四)对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及配送企业执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情况,定点医药机构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等政策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并向各级医保部门反映有关政策执行不到位、违法违规等问题线索;

(五)根据医疗保障部门安排部署,积极参加宣传、培训、研讨、监督检查等活动

(六)关注民声舆情,反映社会各方对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参与网络和媒体互动,弘扬正能量

第七条社会监督员由选任单位进行组织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社会监督员数量,完善考核退出机制,建立社会监督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各级医保部门对聘用的社会监督员颁发聘书,聘期1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则自然解聘。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社会监督员监督活动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从事与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无关的活动

(二)社会监督员不得借社会监督员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社会监督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参与监督活动的过程性信息、案件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信息;

(四)社会监督员独立进行监督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医疗保障部门联系,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

(五)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宴请和其他商务活动

)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用: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社会监督员工作纪律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违反治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申请选聘社会监督员时个人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四)医保部门邀请社会监督员参加的宣传、培训等相关活动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的;

(五)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停止聘任的;

)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聘任的。

第十条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各级医保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社会监督员的日常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保密规定及时向社会监督员提供与职责履行相关的资料,采取电话、邮件、微信、登门走访等多种形式保持与社会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例会制度。各级医保部门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监督的重点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通报反馈制度。各级医保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转递的群众来信及投诉、举报,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并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办理和落实情况

(四)保障制度。各级医保部门要为社会监督员履职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等工作予以经费保障;

(五)评价激励制度。各级医保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对评价为优秀的,以及在社会监督、制度建设、政策宣传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各级医保部门予以表扬。

第十一条社会监督员工作为公益属性社会监督员提供欺诈骗保违法违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陕西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陕西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