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医保管理服务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8号)要求和我省医保管理服务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规定,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市、县(市、区)在2022年度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价,拟将西安市、宝鸡市、安康市等3个市,西安市鄠邑区、周至县,宝鸡市眉县,咸阳市三原县、泾阳县,渭南市大荔县,榆林市定边县,汉中市略阳县,安康市紫阳县、商洛市镇安县等10个县(区)作为2022年度医保管理服务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激励支持地区。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7月24日至7月28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反映,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需注明真实姓名、工作(学习)单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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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