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医保函〔2019〕95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渭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基数
自2019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各市(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各市医疗保障局要主动加强与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要求,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要切实加强部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做好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后,及时按照新的政策标准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要合理调整2019年基金收入预算,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基金风险预警分析。要严格执行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政策规定,确保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不降低。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同时,要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动态监测分析,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