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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073W/2019-00041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01-03 00:00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医保函〔2019〕3号
  • 名称 省医保局 省人社厅 省卫健委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
省医保局 省人社厅 省卫健委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1-03 07:34
来源:陕西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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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

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

陕医保函〔2019〕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委),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直属(管)各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保障患者权益

2016年以来,原国家卫计委组织谈判的3种、人社部组织谈判的36种、国家医保局组织谈判的17种,共计56种(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较高、群众负担较重的药品目前已全部纳入我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乙类支付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增强人民群众认同感与获得感,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和临床供应政策,切实做好谈判药品执行落地工作,确保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二、完善措施,保障药品使用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国家56种谈判药品(包括谈判药品仿制药,下同)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提高国家谈判药品可及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强化医保基金预算的基础上,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不占医院总额预算额度和定额标准,同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的适应症与使用政策等,保障工伤医疗合理用药需求。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单独核算,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将国家谈判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在省药品采购平台挂网。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平台挂网价网上采购、零差率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相关药品企业进行再次谈判,确保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

三、加强监管,保障基金安全

各地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加强谈判药品管理,促进合理使用。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强化药品质量价格及诚信管理,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我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负责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确保医保基金可持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监管,规范诊疗行为,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