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障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分类管理政策,提升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日前,陕西省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动态调整特药管理范围的通知》,榆林市按照文件精神对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范围进行了调整,新的特殊药品目录3月1日起执行,保障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的便捷性,提高患者待遇保障水平,增强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榆林市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将乌帕替尼等48种药品新增纳入特药管理范围,将玛巴洛沙韦等药品调出特药管理范围,调整后纳入榆林市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总计211种,未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常规乙类管理。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剩余部分可纳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范围。特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职工医保个人先行自付10%,剩余部分按照90%的比例报销;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先行自付20%,剩余部分按照70%的比例报销。特殊药品费用不单设支付限额,连同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待遇计入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及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或门诊使用特殊药品的,按榆林市特殊药品政策直接结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同时,榆林市将进一步优化简化特殊药品经办服务管理流程,扩大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特殊药品责任医师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和责任医师名单,方便参保患者,提升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的覆盖率,进一步提高患者用药可及性和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