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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陕西省医保局日期:2024-07-31 15:35 访问次数: 字号:[ ]

近日,为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我省医疗保障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明确调剂范围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分险种建立省级调剂金。

《若干措施》规定,省级调剂金由各统筹区当期上解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构成。各统筹区分别按上年度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决算收入(包含财政等其他资金代参保对象缴纳的保险费收入,不含个人账户收入)的适当比例提取省级调剂金,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上解比例暂为5%。上解比例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政策变化、基金运行等情况动态调整。省级调剂金累计结余达到可补足各统筹区6个月基金支出时,不再上解。

根据《若干措施》,省级调剂金使用类型分为正常调剂和紧急调剂。正常调剂,即对本年上解调剂金后统筹基金当期出现基金缺口的统筹区,先动用统筹区历年滚存结余弥补,滚存结余不足的,由省级根据在职退休比、基金征收率、参保扩面任务完成情况、预决算及基金使用绩效考评等因素综合确定缺口分担比例,由省级调剂金和统筹区政府共同负担。紧急调剂,即对因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基金支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区,由省级调剂金依申请据实调剂。调剂金使用应符合相关约束条件,未满足条件的降低省级调剂比例。调剂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纳入预算管理,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决算后统一结算。

相关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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