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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

索引号 610102073-1-2021-0154 发文字号 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2-12 16:45:53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国务院 办公厅 政府信息 政务公开 办公室 机构改革 政府信息公开 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理问题的解释
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请求明确依申请公开相关事宜处理方式的函》(粤办函〔2019〕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意见,现函复如下: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谁收到、谁处理”的原则办理。对于行政机关职权划转后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划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第一,行政机关涉及职权划转的,应当尽快将相关政府信息一并划转。

第二,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第三,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

第四,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成为国家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管理。对于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机关的,如果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以行政机关名义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如果党的机关没有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原文链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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