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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异地化疗政策

 留言信息
 留言名称: 恶性肿瘤异地化疗政策
 提交时间: 2020-03-23
 留言内容: 我母亲在汉中参加居民医保,恶性肿瘤在辽宁大连化疗,全国大部分地方恶性肿瘤放化疗在同一家医院住院只收一次起付住院费,请问恶性肿瘤在汉中参加居民医保,异地省外同一家医院放化疗是否只收一次住院起付费?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省医疗保障局  办结时间 2020-03-30
 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陕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家庭病床,参照住院报销标准予以报销。家庭病床费用计入本人当年住院医疗费用,不重复享受门诊慢特病报销待遇。在同一医院治疗一年只扣减一次起付线的政策报销。同时按照《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申请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三个病种,由本人委托代办人携带鉴定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资料,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鉴定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后,本人可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其产生的慢特病门诊医药费用,个人先行垫付,按季度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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