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名称: | 跨省医保转移问题 | ||
提交时间: | 2024-03-19 | ||
留言内容: | 从陕西医保app申请的跨省职工医保转移(江苏省徐州市市本级-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现账户余额已全部转移至陕西医保,但是缴费年限未显示转移。 咨询一下,根据相关政策,在转移职工医保时,相应的缴费年限是否也应当一并转移,否则是否会影响后期的相关待遇? 根据陕西省医保相关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
回复部门: | 省医疗保障局 | 办结时间 | 2024-03-25 |
回复内容: |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余额一并转移,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榆林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原参保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榆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是指 2000年1月1日榆林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参保人实际参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 年、女满 25 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 15 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