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名称: | 医保药不予报销 | ||
提交时间: | 2020-03-09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你好!2020.1.13咨询过关于“硼替佐米”能否报销问题,当时也给与回复:硼替佐米属于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我省各统筹地区均出台了特药管理办法,对硼替佐米等抗肿瘤药物医保报销和流程进行了专门规定。让联系当地医保部门办理报销。 遗憾的是,宝鸡市凤县农合中心(统一合并为城乡医保)不予报销,理由是:医院外购药一律不报销,无“特药管理办法”。 硼替佐米价格那么昂贵,一个疗程仅此药话费高达1.6万有余,作为一个农名如何负担起7、8个疗程。请问这种院外购药无论是否属于医保目录药品,都一律不予报销合法合规吗?希望能得到帮助救救命啊!!!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建设的社会主义应该是人人老有所依,人人应该看得起病! 希望能得到回复,给与帮助,解决报销问题!或给一个能解决此报销问题的宝鸡市有关部门联系电话,万分感谢! |
回复部门: | 省医疗保障局 | 办结时间 | 2020-03-13 |
回复内容: |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陕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宝鸡市医保政策规定,患者住院期间外购药品产生的费用不能纳入当次住院费用报销。按照宝鸡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硼替佐米药品属于医保报销目录的乙类药品,可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患者住院时因病情需要使用该药品的,在出院结束时该药品产生的药品费用,个人先行自付30%,剩余的70%纳入住院按比例报销。同时患者可向参保地申请门诊慢特病,待门诊慢特病申请通过后,在市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四大特药店购买该药的按特殊药品报销政策可纳入门诊慢特病报销。 |